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二号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就做好弥渡民歌的保护传承,作出以下决定: 一、弥渡民歌是指流传于云南省弥渡县境内,以《小河淌水》《弥渡山歌》《十大姐》《绣荷包》等为代表性曲调,以山歌、小调、舞蹈歌、风俗歌等为主要音乐体裁的各民族民歌,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弥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公布列入保护的弥渡民歌曲目。自治州、弥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弥渡民歌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弥渡民歌公开出版发行相关出版物时,应当标注“弥渡民歌”字样;不得对弥渡民歌进行歪曲、贬损;不得冒用弥渡民歌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弥渡县人民政府和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节庆、民间习俗等,定期组织开展弥渡民歌展演、比赛、学术研究等活动,提升弥渡民歌品牌影响力。 五、鼓励、支持中小学校开设弥渡民歌特色课程,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推进特色传承基地建设。 六、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弥渡民歌挖掘整理、文化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影视作品拍摄、音像制品制作等活动,在保留弥渡民歌基本风格和基本元素的基础上开发特色文化产品。 七、对弥渡民歌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违反本决定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